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怎么核对?5 年、10 年和 A106000

企业所得税亏损是税法口径,不能直接照搬会计账面亏损。本文说明一般 5 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10 年规则,以及亏损台账和申报表核对方法。

先看结论

  • 先计算税法口径亏损,再建立分年度亏损结转台账。
  • 一般企业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定历史亏损最长可结转 10 年。
  • 境外亏损、企业重组和以前年度调整需要单独核对,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规则。

先区分会计亏损和税务亏损

会计利润为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税法所称亏损,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扣除限额、资产折旧和纳税调整等方面存在差异时,应先完成纳税调整,再确定可结转亏损,不能把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负数直接当作税务亏损余额。

一般企业的 5 年结转规则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一般规则下最长不得超过 5 年。核对时应逐年列出亏损所属年度、原亏损额、已弥补金额、剩余可弥补金额和到期年度。

  • 检查亏损所属年度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中间年度未申报。
  • 检查以前年度纳税调整、更正申报和查补事项是否已经更新台账。
  • 检查本期弥补金额是否超过截至本期的剩余可结转亏损。
  • 检查即将超过结转期限的亏损是否列入重点关注。

10 年规则的准确边界

财税〔2018〕76 号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但不是“取得资格后所有亏损都自动按 10 年结转”。

该规则的准确范围是:企业当年具备规定资格,其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资格类型、取得年度和亏损所属年度必须逐项核对。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把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写成可以适用 10 年亏损结转。

结合 A106000 和亏损台账核对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应与企业分年度亏损台账、以前年度申报表和更正记录相互核对。发现差异时,应先确认差异属于填报错误、以前年度调整、资格年度判断还是弥补顺序问题。

对跨年度金额较大的亏损,建议在台账中保留每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已弥补金额、剩余金额、资格证明和对应申报表页码,便于后续复核。

境外亏损和企业重组需要单独判断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直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其他重组,并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结转还可能受到专门规则限制,应结合重组文件单独核对。

如果企业存在前述事项,却没有取得完整重组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口径,不应直接给出可以结转或不可以结转的确定结论。

官方依据

以下法规和官方资料是本文审核依据。具体适用性仍需结合企业纳税人身份、 业务发生时间、所在地区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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