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工资个税自查怎么做?人员、工资、扣缴和社保数据逐项核对
工资个税自查不只是核对税额。本文从人员信息、工资发放、专项扣除、累计预扣、申报缴款和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六个方向,整理可执行的月度核对清单。
先看结论
- 先核对人员、任职受雇和实际发放事实,再核对工资表与个税申报。
- 累计预扣税额需要与人员入职、离职、专项附加扣除和补发工资的月份衔接。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是两套判断,不能相互替代。
- 跨期工资、奖金、离职补偿和其他所得应分别判断所得项目和所属期间。
从人员和发放事实开始
先核对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任职受雇资料、人员增减、工资表和银行发放记录。没有实际任职受雇关系或没有真实工资支出的人员,不应仅凭工资表进入扣缴申报。
工资所属月份、计提月份、实际发放月份和个税申报所属月份可能不同。自查时要分别记录这些时间,不能用“本月工资表金额等于本月发放或本月申报金额”作为唯一判断。
- 新入职、离职、退休返聘、劳务派遣和兼职人员分别核对。
-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发工资和一次性收入分别列示。
- 银行发放失败、代发退回和现金发放要有后续处理记录。
核对累计预扣和全员全额申报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通常由扣缴义务人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已预扣税额会随任职月份和人员信息变化,不能只看当月工资乘固定税率。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要求覆盖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人员、所得、扣除和税额等信息。人员已经离职但有补发或补偿时,也要判断是否需要申报以及按什么所得项目申报。
核对扣除项目和企业承担的支出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支出,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或企业支出,应分别按个人所得税和相关制度规定判断。企业不能因为支付了某项福利,就直接认定为员工工资薪金或可直接税前扣除。
员工体检、节日福利、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实物福利等,应核对发放方式、受益对象、会计科目、个人所得税处理和发票或凭证。福利性补贴是否构成工资薪金,要结合制度、固定发放方式和税法规定判断。
区分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和个税扣缴
企业所得税关注工资薪金是否合理、是否实际支付、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并检查职工福利费等其他支出的扣除规则。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已预提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按现行规定在汇缴年度扣除。
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理工资薪金判断的一项资料,但不能单独证明工资全部真实、合理或一定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过来,个税申报与工资表存在跨期差异,也不等于企业必然少扣缴。
- 工资制度、考勤、岗位和工资计算依据。
- 工资分配表、银行发放回单、社保和公积金记录。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缴款凭证和更正记录。
-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纳税调整底稿。
差异如何分类和处理
工资表与个税申报不一致时,先区分时间差、人员差、所得项目差和计算差。跨月发放、离职补发、免税收入、捐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调整和更正申报都可能形成可解释差异。
无法解释的差异应保留人员、月份、金额和计算过程,再决定是否需要更正扣缴申报或补缴税款。系统可以把人员无工资、工资无申报、申报无发放和累计税额异常列为线索,但不能直接得出偷逃税结论。
官方依据
以下法规和官方资料是本文审核依据。具体适用性仍需结合企业纳税人身份、 业务发生时间、所在地区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生效日期:2018-08-31 第七次修正。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扣缴申报和税款缴库期限。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生效日期:2019-01-01。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累计预扣和专项附加扣除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生效日期:2008-01-01。规定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因素和职工福利费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生效日期:2014 年度汇算清缴起。规定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已预提工资的税前扣除和福利性补贴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生效日期:2015-04-24 修正。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和提供涉税资料的义务。